1、試用期可以要求相應的賠償。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試用期已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限向勞動者支付賠償。經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就業(y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證明勞動者不符合就業(yè)條件,首先在招聘或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明確就業(yè)條件。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