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者懷孕的情況下,勞動者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單位可以解雇(即使懷孕),不需要支付經(jīng)濟補償。只要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情形之一(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非法解除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經(jīng)濟補償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賠償金是經(jīng)濟補償金的兩倍。
非法辭退的,建議申請勞動仲裁維權(quán)。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guān)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wù)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zé)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