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婚時彩禮是否退還需根據具體情況判斷,一般情況下若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辦理登記但未共同生活等,可能需要退還。
1、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如果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按照法律規(guī)定,彩禮應當退還。例如,男女雙方僅舉行了訂婚儀式,未正式領證,這種情況下女方通常應退還彩禮。
2、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未共同生活:雙方辦理了結婚登記,但確未共同生活的,離婚時彩禮也可能需要退還。比如,領證后因工作等原因一直分居,未實際在一起生活,此時若離婚,男方主張退還彩禮,法院可能會根據具體情況判決部分或全部退還。
3、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婚前給付彩禮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也可以要求退還彩禮。這里的生活困難需由給付人舉證證明,且是相對困難標準,并非絕對貧困。如因給付彩禮而負債累累,影響了正常生活水平,可在離婚時請求女方退還部分彩禮。
但如果彩禮已用于共同生活消費等合理支出,則相應扣除后再考慮退還金額。同時,在判斷是否退還及退還多少時,還會綜合考慮雙方過錯、同居時間長短等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