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工資為同崗位正式工資的 80% 一般情況下是合法的。
《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這一規(guī)定旨在保護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合法權益,確保其能獲得合理的勞動報酬。
同時,也允許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對勞動者進行適當?shù)目疾欤鶕?jù)其表現(xiàn)確定是否正式錄用。例如,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試用期工資的設置,激勵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努力工作,展現(xiàn)自己的能力。
如果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同崗位正式工資的 80%,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例如,當?shù)刈畹凸べY標準為每月 4500 元,而正式工資為每月 5000 元,按照 80% 計算試用期工資為 4000 元,此時試用期工資應不低于 4500 元。
總之,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試用期工資為同崗位正式工資的 80% 是合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jié)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