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婦在懷孕期間可以在履行提前通知義務后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想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下列情形處理:
1、雙方協商解除合同的,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給予經濟補償。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六個月以下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所說的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按應付工資計算。
2、單位沒有正當合法理由單方面辭退的,應當按照上述標準支付雙倍賠償金。
3、孕婦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或經濟補償:
(一)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嚴重影響單位工作任務的完成,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拒絕改正的;
(五)勞動合同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款規(guī)定無效的;
(六)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qū)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qū)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
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