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xié)議離婚時,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30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30日內(nèi),雙方應親自向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證明;未申請的,視為撤銷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依據(j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guī)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nèi),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fā)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