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期加班不能調(diào)整休假不支付三倍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150%的工資;休息日不能安排休息的,支付不低于200%的工資;法定休假日安排職工的,支付不低于300%的工資。加班工資,即加班費,是指勞動者根據(jù)用人單位的生產(chǎn)和工作需要,在規(guī)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繼續(xù)生產(chǎn)勞動或工作所獲得的勞動報酬。工人加班,延長工作時間,增加額外勞動量,應當?shù)玫胶侠淼膱蟪?。對于工人來說,加班費是一種補償,因為他們支付了過度勞動;對于雇主來說,支付加班費可以有效地抑制雇主隨意延長工作時間,保護工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于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