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簽訂勞動合同是一項法律義務。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必須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應當自用人之日起30日內(nèi)向社會保險代理機構申請社會保險登記。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nèi)的工資不得低于同一崗位最低工資的80%或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的80%,也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此外,還應注意試用期是否符合法定期限。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