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于非法勞動,將承擔較大的風險或責任,主要包括:
(一)未滿一年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一年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也就是說,如果你在就業(yè)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沒有簽訂合同,你應該從第二個月開始每滿一個月支付雙倍工資,最多支付11個月的雙倍工資。
(二)勞動關系應在一年內(nèi)終止,并支付經(jīng)濟補償。
在支付雙倍工資的同時,應當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合同。勞動者仍不愿簽訂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一個月或者半個月的經(jīng)濟補償。
(三)未簽訂勞動合同一年以上的,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仍應補簽勞動合同。
(四)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按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法律依據(jù):《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jīng)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guī)定的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jīng)過培訓或者調(diào)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jù)的客觀情況發(fā)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jīng)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xié)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nèi)容達成協(xié)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