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令申請需滿足以下條件:
1. 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這意味著雙方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當是明確且單一的,不存在諸如爭議、反訴或者相互抵消等復雜情況。如果存在其他的糾紛和爭議點,那么就不符合申請支付令的條件。
2. 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送達是保障債務人知情權和申辯權的重要環(huán)節(jié)。如果無法確定債務人的準確地址或者以現(xiàn)有的送達方式無法將支付令送達到債務人手中,那么也不能申請支付令。
3.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申請書必須清晰明確地闡述債權人要求債務人支付的金錢數(shù)額或者有價證券的具體數(shù)量。同時,還要詳細陳述這一請求所依據(jù)的事實和所擁有的證據(jù)。比如,合同約定的付款條款、欠條、借據(jù)等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和具體金額的材料。
只有同時滿足以上這些條件,債權人才能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支付令作為一種督促程序,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間內沒有提出書面異議,支付令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債權人可以據(jù)此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如果債務人提出了異議,支付令就會失效,案件將轉為訴訟程序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一)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他債務糾紛的;
(二)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
申請書應當寫明請求給付金錢或者有價證券的數(shù)量和所根據(jù)的事實、證據(j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