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不簽訂勞動合同,不能要求雙倍工資,但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人之日起一個月以上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兩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支付經(jīng)濟補償。前款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