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傷殘鑒定通常需要病歷資料、身份證明、工傷認定決定書、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等材料。
1. 病歷資料:包括門診病歷、住院病歷、診斷證明、檢查報告。這些病歷能夠清晰地反映出受傷的情況、治療過程以及目前的身體狀況。
2. 身份證明:本人的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用于確認個人身份信息。
3. 工傷認定決定書:只有被認定為工傷,才有資格申請勞動傷殘鑒定。
4. 勞動能力鑒定申請表:一般可以從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獲取,需要如實填寫個人信息、受傷情況、申請鑒定的事項等。
5. 勞動關系證明:如勞動合同、工作證、工資條、社保繳納記錄等,用于證明受傷職工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
6. 證人證言:證人提供的證言,可以證明受傷的具體情況。
7. 其他相關材料:根據(jù)不同的傷情和鑒定機構的要求,可能還需要提供其他相關的材料,如受傷部位的照片、康復治療記錄等。
在準備好上述材料后,向所在地區(qū)的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會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會安排鑒定時間和地點。鑒定時,會由專業(yè)的醫(yī)療專家根據(jù)國家規(guī)定的傷殘評定標準進行評定,并出具勞動能力鑒定結論。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一條
職工發(fā)生工傷,經(jīng)治療傷情相對穩(wěn)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向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yī)療的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