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駕發(fā)生事故交強險在一定條件下能賠付,但保險公司在賠償后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交強險設立的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夠依法獲得賠償,具有一定的社會公益性。因此,在酒駕發(fā)生事故的情況下,交強險通常會先行賠付受害人的損失。但這并不意味著酒駕行為被縱容。交強險在對受害人進行賠付后,有權依法向酒駕的致害人進行追償。
之所以交強險會先行賠付,是為了及時給予受害人經濟上的支持和保障,使其能夠得到必要的救治和補償。但酒駕是一種嚴重的違法行為,嚴重威脅道路交通安全。從法律角度看,交強險的賠付規(guī)定是基于保障受害人的權益,同時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的權威性。
在實際情況中,如果酒駕導致了嚴重的事故和重大損失,除了交強險的賠付和追償外,酒駕者還可能面臨刑事處罰和民事賠償責任。刑事處罰可能包括拘留、有期徒刑等,民事賠償則需要對受害人的全部損失進行賠償,包括但不限于醫(yī)療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等。
總之,酒駕發(fā)生事故交強險雖能賠付,但這絕不意味著酒駕者可以逃避法律責任,相反,其將面臨更為嚴厲的法律后果。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公司在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墊付搶救費用,并有權向致害人追償:
(一)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被盜搶期間肇事的;
(三)被保險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財產損失,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