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
在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制度中,離婚的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將向當事人發(fā)放離婚證明,這是兩人解除婚姻關系的證明。另一種離婚方式是,當雙方不能達成協(xié)議,不能簽署離婚協(xié)議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法院的離婚判決是當事人解除婚姻關系的憑證。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