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主動提出離婚,若是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簽訂了離婚協議后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完成離婚登記,婚姻關系會結束;若是協議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法再繼續(xù)共同生活下去,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會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第一千零八十條完成離婚登記,或者離婚判決書、調解書生效,即解除婚姻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