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房屋買賣合同后,買方想違約,就必須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已簽房屋買賣合同未約定付款日期,買方違約的,則買方需要承擔違約責任。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可以是下列方式中的任意一種:
一、繼續(xù)履行。繼續(xù)履行也稱強制實際履行,是指違約方根據(jù)對方當事人的請求繼續(xù)履行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的違約責任形式。
二、采取補救措施。是指矯正合同不適當履行(質(zhì)量不合格)、使履行缺陷得以消除的具體措施。
三、賠償損失。是指違約方以支付金錢的方式彌補受害方因違約行為所減少的財產(chǎn)或者所喪失的利益的責任形式。
四、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是指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時應當向?qū)Ψ街Ц兜囊欢〝?shù)量的金錢或財物。
五、定金責任。所謂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為了確保合同的履行,根據(jù)雙方約定,由一方按合同標的額的一定比例預先給付對方的金錢或其他替代物。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