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辦結婚證需要以下手續(xù)和證件:
1、夫妻雙方身份證、戶口本;
2、結婚證丟失或損壞證明。
3、查檔證明。(此證明由原登記機關或檔案局出具);
4、雙方近期二寸免冠結婚登記照片三張;
5、屬于結婚證撕毀、但能反映原貌情形的,可不出具查檔證明;
6、屬《結婚證》內容有誤情形的,須持派出所證明。
結婚證也是非常重要的證件,因此結婚證一定要保管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guī)定的,予以登記,發(fā)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