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夠取保候審的,不一定是犯罪情節(jié)較輕。在刑事訴訟中,取保候審是一種強制措施。一般情況下,犯罪較輕,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對犯罪嫌疑人的行動自由進行一定的限制。
取保候審發(fā)生在判決前,通常與最終刑期無直接關系。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取保候審。犯罪情節(jié)嚴重的犯罪嫌疑人,如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可申請取保候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