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在立案后的一個月內,案件就會安排開庭審理。不過,具體的時間安排會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如案件的復雜程度、法院的工作安排等。在離婚案件中,如果適用普通程序審理,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如果還需要延長,則需要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如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則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
雖然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起訴離婚立案后必須多長時間開庭審理,但一般而言,在立案后20日至30日內開庭的幾率較大。不過,由于具體情況不同,少數案件可能需要幾個月后才安排開庭。大多數離婚案件都會在3個月內作出判決,但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以及涉外離婚除外。
在開庭前,人民法院會提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離婚案件中,起訴的一方為原告,被訴的一方為被告。在訴訟過程中,當事人依法享有訴訟權利,承擔訴訟義務。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一百六十一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六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fā)現案件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裁定轉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