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對結婚條件做出了明確規(guī)定,患有特定疾病的人員不得結婚。這些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指定傳染病,如艾滋病、淋病、梅毒和麻風病等;
2.嚴重遺傳性疾病;
3.特定類型的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癥、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4.其他醫(yī)學上認為不適合結婚的疾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這些疾病并不是決定婚姻關系的唯一因素。如果夫妻雙方能夠在婚后采取適當?shù)淖晕冶Wo措施,確保疾病不會傳染給他人,他們的婚姻關系仍然可以得到法律的承認。此外,對于那些已經(jīng)治愈的傳染病患者,只要他們符合法定婚齡要求,并且沒有其他禁止結婚的情形,他們?nèi)匀挥袡噙M行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 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 非雙方自愿的;
(三) 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 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nèi)旁系血親的;
(五) 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