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證明夫妻分居兩年以上,可以準備以下證據:
(1)提供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賃合同,該合同應詳細記錄租賃期限、地點等信息,以證明一方確實在另一地點居住,并與配偶分居。
(2)雙方簽署的夫妻分居書面協(xié)議是另一個有力的證據。請注意,該協(xié)議必須為書面形式,口頭協(xié)議在無法獲得對方承認的情況下無法作為有效證據。
(3)若一方曾向另一方發(fā)出過書面分居通知或文書,這同樣可作為分居事實的重要證明。
(4)雙方之間的書信、電子郵件等通信記錄,若其中內容能夠體現(xiàn)雙方感情不和及分居的情況,也可以作為證明分居事實的證據。
(5)若存在了解雙方分居情況并能提供證言的證人,其證詞同樣有助于證明夫妻分居兩年以上這一事實。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