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等證明身份的證明;
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
3、雙方共同簽訂的離婚協議。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圖,并就子女撫養(yǎng)費、財產、債務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
法律依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愿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