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懷孕的女性員工,公司不能單方面以懷孕為由辭退。
試用期懷孕的女性員工享有與正式員工相同的勞動權益,包括不被無故辭退的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相關規(guī)定,公司不能因員工懷孕、生育、哺乳等原因而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在試用期內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guī)章制度、不能勝任工作等情況,公司仍然有權根據勞動法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
但在此過程中,公司必須遵循法定程序,如提前通知、支付經濟補償等。
試用期懷孕的女性員工,除非存在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否則公司不能單方面以懷孕為由辭退。如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員工有權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