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的次數(shù)并不是決定法院是否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
在判決離婚時,法院主要會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包括夫妻是否分居滿二年、一方是否重婚或有其他重大過錯等情形。
起訴次數(shù)多只是反映了當事人離婚意愿的強烈程度,但并不是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決定性因素。
如果當事人多次起訴離婚,法院會考慮雙方是否已經(jīng)嘗試過調解,以及調解的效果如何。
如果調解無效,且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
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多次起訴,如果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法院也可能不會判決離婚。如有需要,請咨詢專業(yè)律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jīng)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