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父母給的見面錢通常被視為一種禮節(jié)性的贈予,分手后是否需要歸還,取決于雙方的協(xié)商以及贈予時的約定。
男方父母給予的見面錢,在多數(shù)文化和習俗中,被視為對女方的一種尊重和歡迎的表示,其性質更傾向于禮節(jié)性的贈予。是否需要歸還這筆錢,首先取決于雙方的協(xié)商和共識。如果雙方在戀愛關系期間或贈予時有明確的約定,比如這筆錢是借款或附有條件的贈予,那么分手后就需要按照約定進行處理。
如果金額較小,且雙方關系友好,可以考慮無需歸還。但如果金額較大,或者雙方關系緊張,為了避免產(chǎn)生不必要的糾紛,建議雙方進行協(xié)商,尋求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
總之,男方父母給的見面錢是否需要歸還,需要根據(jù)具體情況進行判斷和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xù)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guī)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