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轉讓后,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直接撤回的,但存在特殊情況或特定條件,可能允許撤回。
債權轉讓是債權人將其對債務人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的行為。一旦轉讓完成,原債權人即喪失了對該債權的權利,新債權人則成為合法的權利主體。
基于合同法的原則,合同一旦成立并生效,除非存在欺詐、脅迫等違法行為或合同約定的特殊條款,否則一般不能單方面撤銷。
債權轉讓后,原債權人不能單方面撤回其轉讓的債權。但在特定情況下,如債權轉讓未通知債務人、轉讓協(xié)議存在重大誤解等,可能會涉及到合同撤銷的法律問題。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