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現(xiàn)員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時,公司應首先與員工進行溝通,了解原因。如果是公司的疏忽,應立即與員工補簽勞動合同,確保員工的權益得到保障。補簽合同時,應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工資待遇、工作時間等。
此外,公司應加強對勞動合同的管理,確保所有員工都簽訂了勞動合同。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能會面臨權益受損的風險,同時,公司也可能因此面臨法律糾紛和罰款。
在補簽勞動合同的過程中,公司應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疑問,可咨詢專業(yè)法律顧問,以確保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