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賬不還時,僅有微信記錄作為證據是可以嘗試起訴的。微信記錄屬于電子數據,是民事訴訟法認可的證據類型之一。但需注意,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需經法院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在民事訴訟中,微信記錄作為證據使用時,需確保滿足以下條件:
真實性:需確認微信賬號的真實性,防止被冒用。保留原始的聊天記錄,避免被篡改。
完整性:提交時需包括所有與交易相關的對話內容,不得刪除或修改記錄。
可靠性:除微信記錄外,可提供其他相關證據如發(fā)票、合同、支付憑證等,以增強證據的可信度。
起訴流程如下:
準備材料:整理微信聊天記錄,包括轉賬記錄、對話截圖等,并準備起訴狀。
立案:通過當地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或現場立案,提交起訴狀和證據材料。
等待審理:法院立案后,會安排時間開庭審理,具體時間和方式會通過微信或電話通知。
因此,微信記錄雖可作為起訴證據,但需確保其真實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并結合其他證據形成完整的證據鏈,以提高訴訟成功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間借貸訴訟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