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不退入股費在一定條件下是合法的。
在投資入股的情境中,若雙方明確約定入股費一旦繳納便不退還,并在合同中清晰表述,如“入股費一經繳納,概不退還”或“入股費不可退還”,此類約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此類條款旨在維護公司的穩(wěn)定,防止股東在公司經營困難時隨意退股。
然而,該約定的合法性并非絕對。根據《民法典》規(guī)定,若合同存在欺詐、脅迫、惡意串通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等情形,則合同可撤銷,投資者有權要求返還入股費。此外,若公司因違法等原因被解散或撤銷,或實際未設立、未經營,或股東因公司原因無法行使股東權利,則不退入股費的約定可能無效。
綜上所述,約定不退入股費在合法、公平、自愿的基礎上是有效的,但必須符合相關法律法規(guī),且不得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投資者在簽訂入股協(xié)議前應仔細閱讀條款,必要時可咨詢專業(yè)法律人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yè)法》第十八條
合伙協(xié)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合伙企業(yè)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
(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四)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五)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六)合伙事務的執(zhí)行;
(七)入伙與退伙;
(八)爭議解決辦法;
(九)合伙企業(yè)的解散與清算;
(十)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