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不還錢時,擔保人想要解除擔保責任,需根據(jù)以下方式操作:
1.協(xié)商解除:擔保人與借款人、債權人協(xié)商,達成解除擔保合同的共識,并簽署書面協(xié)議。這種方式需各方當事人一致同意,是較為直接且成本較低的方法。
2.訴訟解除:若協(xié)商不成,擔保人可通過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請求法院判決解除擔保合同。此過程需承擔訴訟費用和律師費用,且結果具有不確定性。
3.擔保期限屆滿自動解除:若擔保合同中明確約定了擔保期限,且該期限已屆滿,擔保人的擔保責任將自動解除。同時,若債權人在擔保期限內(nèi)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擔保人也可不再承擔擔保責任。
4.主債權消滅導致?lián)=獬?/strong>:當主債權因清償、抵銷、提存、免除等原因而消滅時,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也隨之解除。這是因為擔保合同是從屬于主債權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消滅,從權利自然隨之消滅。
5.法律途徑解除:若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導致?lián):贤瑹o效或被撤銷,擔保人可通過訴訟或仲裁方式請求確認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從而解除擔保責任。
擔保人在解除擔保責任時,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定,確保操作合法合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一條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jīng)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zhuǎn)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擔保物權消滅:
(一)主債權消滅;
(二)擔保物權實現(xiàn);
(三)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
(四)法律規(guī)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
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fā)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