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到期未還,利息計算通常依據借款合同約定,若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依據法律規(guī)定。
在借款合同中,通常會明確約定借款期限、利率及逾期利息的計算方式。當借款到期未還時,利息計算首先應遵循合同條款。若合同中已規(guī)定逾期利息的計算標準,如按原利率上浮一定比例計算罰息,則按此執(zhí)行。
若借款合同未就逾期利息作出明確約定,出借人可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若借期內利率也未約定或約定不明,則出借人可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參照當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承擔逾期還款違約責任。
此外,若合同中還約定了違約金條款,且該違約金不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上限,出借人亦可同時主張違約金作為對逾期不還行為的補償。
但需注意,逾期利息與違約金的總和不應超過法律規(guī)定的利率上限,以避免構成高利貸。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guī)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
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約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稱“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是指中國人民銀行授權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每月發(fā)布的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