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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間有時間限制嗎
退回補充偵查是有著明確時間限制的。
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退回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
補充偵查指的是為案件的處理提供足夠的證據(jù)資料,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原有偵查工作的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
人民法院在法庭審理階段沒有了決定退回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權力。
刑事案件法院開庭多長時間能判
刑事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于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情形之一的,經(jīng)上一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
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審理期限。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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