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是人生中的重要大事,其效力問題關乎著當事人的諸多權益。很多人會疑惑婚姻效力是否可以撤銷,這不僅涉及到法律規(guī)定,還與具體的婚姻情況緊密相關。接下來我們就詳細探討一下這個問題。
一、婚姻效力可撤銷么
婚姻效力在特定情形下是可以撤銷的。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可撤銷婚姻主要有兩種情形。
第一種是因脅迫結婚的。所謂脅迫,是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況。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撤銷婚姻的請求。如果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例如,一方以傷害對方父母為由,逼迫對方與其結婚,這種情況下受脅迫的一方有權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撤銷該婚姻。這是為了保障當事人的婚姻自由,避免其在非自愿的情況下陷入婚姻關系。
第二種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比如一方在婚前患有嚴重的遺傳性疾病卻未告知對方,另一方在婚后發(fā)現(xiàn)這種情況,就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申請撤銷婚姻。這一規(guī)定旨在保護婚姻當事人的知情權和選擇權,讓雙方在充分了解對方健康狀況的基礎上做出結婚的決定。
婚姻效力的撤銷需要通過法定程序,即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進行審理和判決。撤銷后的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二、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的區(qū)別
可撤銷婚姻和無效婚姻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存在諸多區(qū)別。
二者的原因不同。無效婚姻是指婚姻關系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條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主要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到法定婚齡等情形。而可撤銷婚姻主要是基于脅迫結婚和婚前隱瞞重大疾病這兩種情形。例如,重婚是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則,這種婚姻自始無效;而受脅迫結婚雖然也是違背了當事人的意愿,但它與重婚等無效婚姻的原因是不同的。
申請的主體不同。對于無效婚姻,婚姻當事人及利害關系人都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利害關系人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未達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而可撤銷婚姻的申請主體一般是受脅迫的一方或者因對方隱瞞重大疾病而受損害的一方。
申請的時間限制不同。無效婚姻只要無效的情形持續(xù)存在,任何時候都可以申請宣告無效。而可撤銷婚姻有明確的時間限制,受脅迫方要在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或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因隱瞞重大疾病申請撤銷婚姻的,要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后果上也有差異。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被宣告無效或撤銷后,婚姻關系都自始無效,但在財產處理等方面可能會有所不同。無效婚姻在財產處理上,可能會根據(jù)雙方的過錯程度等因素進行分配;而可撤銷婚姻在財產處理時,也會考慮相關情況,但側重點可能會有所不同。
三、可撤銷婚姻撤銷后財產如何分割
當可撤銷婚姻被撤銷后,財產分割是一個重要的問題。
可撤銷婚姻自始無效,雙方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對于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xié)議處理;協(xié)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jù)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例如,在因脅迫結婚的可撤銷婚姻中,如果受脅迫方沒有過錯,那么在財產分割時,法院會傾向于保護受脅迫方的利益。
在實際分割財產時,會考慮財產的來源。如果是一方在同居期間的個人勞動所得,一般會認定為該方的個人財產。比如一方在同居期間通過自己的工作獲得的工資收入,這部分財產通常歸其個人所有。如果是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比如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車輛等,會根據(jù)雙方的出資比例等情況進行分割。
對于一方在同居期間贈與另一方的財產,如果是基于結婚的目的而贈與,在婚姻被撤銷后,可能會根據(jù)具體情況要求返還。例如,一方為了與對方結婚而贈與對方貴重的首飾等財物,在婚姻被撤銷后,贈與方可能有權要求對方返還。
同時,還會考慮雙方在同居期間的生活情況。如果一方在生活中承擔了較多的家務勞動等義務,在財產分割時也會適當予以考慮。比如一方在同居期間主要負責照顧家庭、撫養(yǎng)子女等,在財產分割時可以適當多分一些財產。財產分割要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保障雙方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婚姻效力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撤銷,同時可撤銷婚姻與無效婚姻存在明顯區(qū)別,在婚姻被撤銷后財產分割也有相應的規(guī)則。相關問題如申請撤銷婚姻需要準備哪些材料、可撤銷婚姻撤銷后子女撫養(yǎng)權如何確定等,可能會讓很多人感到困惑。以上內容僅供參考,法律咨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問建議本站在線咨詢律師,獲取更專業(yè)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