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衣食住行,因為有了法律規(guī)則才能更好的保障我們各自的權益不被侵害,我們的生活是離不開法律的,因此應該提高對法律知識的了解和認識,避免在遇到法律問題無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也許您現(xiàn)在面臨著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是什么,買賣不破租賃的規(guī)定是什么?的問題,希望本篇文章的內容能夠幫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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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不破租賃四種例外是什么
1、動產租賃的限制適用從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產生的歷史條件及各國立法規(guī)定來看,該原則應當不適用于動產租賃。
2、在不動產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的,抵押權實現(xiàn)后,租賃合同對受讓人不具有約束力。
抵押人將已抵押的財產出租時,如果抵押人未書面告知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人對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抵押人已書面告知承租人該財產已抵押的,抵押權實現(xiàn)造成承租人的損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擔。
即在抵押權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限制適用該原則。
3、在人民法院查封的不動產之上設定的租賃關系的限制適用查封是指人民法院執(zhí)行人員將作為執(zhí)行對象的財產加貼封條予以封存,禁止被執(zhí)行人轉移或處分的措施,體現(xiàn)了國家公權對私權的干預和救濟。
其本質上是一種公法行為。
查封包括財產保全過程中的查封和強制執(zhí)行過程中的查封。
由于查封的目的是為了債權人實現(xiàn)債權,不動產被查封后,其所有人或使用權人喪失了對不動產的處分權。
因此,被查封的財產,債務人或其他人擅自處分的,該處分行為無效。
執(zhí)行債務人擅自處分被查封的房產的行為無效。
從另一方面來說,查封的目的就是為了實現(xiàn)債權,承租人明知租賃物有可能被變賣,卻仍然與出租人訂立租賃合同,由此帶來的風險只能由他自己承受。
4、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的限制適用破產企業(yè)的房屋建筑作為破產財產,必然要進行拍賣或變賣,所有權肯定會發(fā)生變化;
以出讓或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也屬于破產財產,其權屬同樣會發(fā)生變化。
在破產案件中,對于破產企業(yè)以其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或者土地對外簽訂的租賃合同在破產宣告時尚未履行完畢的,在破產財產處理過程中,一般應限制適用“買賣不破租賃”原則。
買賣不破租賃的例外情形是怎么規(guī)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zhèn)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租賃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賃合同占有期限內發(fā)生所有權變動,承租人請求房屋受讓人繼續(xù)履行原租賃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但租賃房屋具有下列情形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房屋在出租前已設立抵押權,因抵押權人實現(xiàn)抵押權發(fā)生所有權變動的;
(二)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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