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中止指在工傷認定過程中,由于出現(xiàn)特定情形,暫時停止工傷認定程序,待相關情形消除后再繼續(xù)進行認定。
1. 認定流程:工傷認定依循程序、標準,收集證據(jù)資料判斷工傷與否,特殊情況會使流程受阻。
2. 中止情形:常見的有需以司法、行政部門結論為依據(jù),可結論未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就勞動關系存爭議,正走勞動仲裁或訴訟途徑;還有不可抗力等致無法調(diào)查核實的情況。
3. 后續(xù)走向:中止非終結,只是暫停,待阻礙消除,如司法、行政部門有結論,勞動關系爭議解決,認定程序就繼續(xù)。
4. 雙方責任:中止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要關注進展,按要求配合提供材料信息,助力程序恢復推進。
5. 對勞動者影響:認定中止或致工傷待遇延遲支付,不過最終認定為工傷,權益仍有保障。
6. 用人單位義務:應積極配合解決中止問題,依法律法規(guī)履行責任。
總之,工傷認定中止是為了確保工傷認定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在特定情況下采取的一種措施。各方應積極應對,促使工傷認定工作能夠順利完成。
《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和該職工所在單位。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受理的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確的工傷認定申請,應當在15日內(nèi)作出工傷認定的決定。
作出工傷認定決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結論為依據(jù)的,在司法機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尚未作出結論期間,作出工傷認定決定的時限中止。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工作人員與工傷認定申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