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且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拖欠的工資、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差額等賠償。
1. 拖欠工資的賠償: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足額支付所拖欠的工資。同時,勞動者還可以主張用人單位支付拖欠工資的經(jīng)濟補償。經(jīng)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2.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賠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主張上述賠償時,需要注意收集相關證據(jù),如工作證、工資條、考勤記錄、證人證言等,以證明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以及工資拖欠、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事實。在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總之,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支付工資和簽訂勞動合同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nèi)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