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賠償。
1.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2. 計算賠償的期限,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但需要注意的是,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有時效限制,一般為一年。
3. 勞動者要主張未簽合同的賠償,需要承擔一定的舉證責任,證明自己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例如提供工作證、工資發(fā)放記錄、考勤記錄、工作郵件往來、同事的證人證言等證據。
4. 若用人單位以各種理由拒絕支付雙倍工資賠償,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jiān)察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過程中,勞動者要充分闡述自己的主張和提供相關證據。
5. 勞動仲裁裁決后,若用人單位仍不履行支付義務,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通過法律的強制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用人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應積極維護自身權益,依法要求用人單位進行相應的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guī)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