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駕駛電動四輪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需結合車輛性質及法律規(guī)定判斷。
1.車輛性質認定:電動四輪車若技術參數(如最高車速、整車質量、電機功率等)達到機動車標準,會被認定為機動車,此時醉酒駕駛可能涉罪。
2.危險駕駛罪要件:該罪包含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等情形。只要駕駛的是機動車且血液酒精含量達標,即可能構成此罪。
3.酒精含量標準:我國規(guī)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酒精含量≥80mg/100mL即為醉酒駕車。
4.醉酒駕駛危害:會顯著降低駕駛者反應、判斷和控制能力,增加事故風險,嚴重威脅道路安全與他人生命財產安全。
5.司法實踐處理:法院會綜合車輛性質、酒精含量、駕駛情節(jié)等判定。若電動四輪車被認定為機動車且駕駛者醉酒,通常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總之,醉酒駕駛電動四輪車是否構成危險駕駛罪不能一概而論,需要根據車輛的具體情況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來判斷。但無論如何,為了自身和他人的安全,都應杜絕醉酒駕駛任何類型的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