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三天被開除后,員工仍有權獲得工作期間的工資,但可能不享有經濟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員工因曠工被開除,并不影響其獲得工作期間的勞動報酬。即便員工因曠工行為違反了公司規(guī)章制度,被公司合法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仍需支付員工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
曠工行為可能導致員工無法享受年度獎金、績效獎金等與工作表現掛鉤的獎勵性收入。同時,如果員工的曠工行為給公司造成了經濟損失,公司有權依據勞動合同的約定或法律規(guī)定,要求員工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員工被開除后,除非符合《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情形(如公司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且員工無過錯),否則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曠工三天被開除的員工,仍然有權獲得實際工作期間的工資,但具體工資數額及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需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及公司的規(guī)章制度來確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九條
勞動關系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