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用工單位辭退時,勞動者應獲得的賠償主要分為經濟補償和賠償金兩種情況。
1. 經濟補償:根據(jù)勞動者在用工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若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當?shù)厣夏甓嚷毠ぴ缕骄べY三倍,則按三倍標準支付,但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2. 賠償金:若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如未提前通知、未協(xié)商一致等,需按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這體現(xiàn)了對用工單位違法行為的懲罰性賠償。
若用工單位以不合理調崗、變更工作內容等方式迫使勞動者離職,且未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勞動者有權拒絕并請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總之,被用工單位辭退時,勞動者應了解自己的權益,并根據(jù)實際情況要求合理的經濟補償或賠償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xié)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guī)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