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在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辦案機關和看守機關不得限制律師會見的次數(shù)和時間,并且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律師會見時,會見時間應當考慮辦案機關和看守所的正常上下班時間等因素。
拘留階段律師可以會見幾次
律師會見嫌疑人理論沒有次數(shù)要求。
律師有權隨時到看守所去會見嫌疑人,所以法律沒有規(guī)定會見的次數(shù),只要是工作需要,或者律師認為有必要去會見嫌疑人,那么都可以去申請會見。
但是一個律師通常情況下不會只有一個案件,所以不可能一直圍繞著一個嫌疑人來進行工作,通常都會做好工作規(guī)劃,看看什么時候去會見,要傳達什么家屬帶話,或者了解什么案情,這些都是非常重要的。
通常一個律師會見嫌疑人三到四次為正常,家屬剛委托的時候進去帶個信,初步了解情況,安撫嫌疑人的心情,同時提醒一些訊問注意事項。然后根據(jù)情況看是否有可以辦理取保候審的情形來往活動。最后在開庭前會見告知庭審注意事項,如何應對庭審等等。
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點從何時開始算
偵查羈押期限的起算是從刑事拘留之日起計算的,未經(jīng)刑事拘留直接逮捕的,從逮捕執(zhí)行之日起計算。對被告人在偵查中的羈押期限不得超過2個月。
對此,各地在理解和執(zhí)行上不一致,有的從刑事拘留之日起計算,有的是從宣布逮捕之日起開始計算。羈押期限為十七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
逮捕后偵查羈押期限最長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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