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造成人員輕傷二級的判刑,通常會綜合多方面因素來確定,一般包括血液酒精含量、認罪態(tài)度、賠償情況等,可能判處拘役,并處罰金。
醉駕本身就是違法犯罪行為。根據(jù)我國法律規(guī)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于醉酒駕駛機動車,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為拘役,并處罰金。
造成人員輕傷二級這一情節(jié),會使得案件的性質更加嚴重。法院在量刑時會將此作為加重情節(jié)予以考慮。如果醉駕者在事故發(fā)生后,能夠積極主動地承擔責任,如及時救助傷者、積極賠償損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諒解,那么在判刑時可能會從輕處罰。相反,如果醉駕者具有逃逸、拒不認罪等惡劣情節(jié),那么判刑可能會相對較重。法院還會考慮醉駕者的前科情況。如果之前有過相關違法犯罪記錄,判刑也可能會受到影響。
總之,醉駕造成人員輕傷二級的判刑結果并非固定不變,而是要綜合各種因素進行權衡和判斷。司法機關會根據(jù)案件的具體情況,依法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決,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的公平正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jié)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yè)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guī)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guī)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