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對工傷鑒定結果有異議,可申請復核。具體步驟如下:
1. 提交書面申請:向原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或上一級鑒定委員會提交書面復核申請,詳細說明復核理由及依據(jù)。
2. 準備相關材料:包括原工傷鑒定結論書、診斷證明、病歷資料、復查影像報告等,確保材料齊全。
3. 等待受理與審核:鑒定委員會將審核申請材料,符合條件的將組織專家進行復核鑒定。
4. 參與復核鑒定:按要求參加復核鑒定,提供相關證詞及補充材料。
5. 獲取復核結果:復核鑒定完成后,將收到新的鑒定結論書。若仍不服,可依法申請再次鑒定或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復核需在收到原鑒定結論書后一定期限內提出,具體時間依據(jù)當?shù)匾?guī)定。復核是維護權益的重要途徑,務必及時、準確提交申請。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六條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qū)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