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是職工在工作中受傷或患職業(yè)病后應獲得的費用補償。具體支付責任分配如下:
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若用人單位已參加工傷保險,職工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或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后,相關費用如醫(yī)療費、輔助器具配置費、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喪葬補助金、供養(yǎng)親屬撫恤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等,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支付:即使參加了工傷保險,部分費用如停工留薪期工資、住院伙食補助、外地就醫(yī)交通食宿費等仍由用人單位承擔。若用人單位未繳納工傷保險,則所有工傷賠償項目均由用人單位全額支付。
3、先行支付與追償:若用人單位未支付且符合法定條件,工傷保險基金可先行支付,隨后向用人單位追償。這一機制旨在保護未參?;蛭醋泐~參保職工的權益。
綜上所述,工傷賠償的支付責任由工傷保險基金和用人單位根據具體情況共同或分別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一條
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發(fā)生工傷事故的,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支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
從工傷保險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應當由用人單位償還。用人單位不償還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