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派遣工資通常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支付責任,但用工單位在一定條件下也可能需要承擔連帶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務派遣員工工資的主要支付責任方。根據(jù)相關法律法規(guī),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并且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
在某些情況下,用工單位也可能需要對勞務派遣員工的工資承擔連帶責任。例如,如果用工單位存在未按照勞務派遣協(xié)議向勞務派遣單位支付費用,導致勞務派遣單位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員工工資的情況。
法律為了保障勞務派遣員工的權(quán)益,規(guī)定了在勞務派遣單位拖欠工資時,被派遣勞動者可以向用工單位主張支付工資。這是對勞動者的一種特殊保護措施。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的勞務派遣協(xié)議中通常也會對工資支付的責任和方式進行明確約定。但這種約定不能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能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quán)益。
總之,勞務派遣工資的責任承擔主體主要是勞務派遣單位,但用工單位在特定情形下也可能被要求承擔連帶責任。這一制度設計旨在平衡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三方的權(quán)利和義務,保障勞務派遣員工能夠獲得應有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guī)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